孟律师的观点也似乎得到了印证———现代城小区的刘先生关于地下车库的归属权模糊的问题,在北京市公开征求意见时就提出,地下车位不能作为独立的不动产销售给业主,它是住宅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后来他得到了答复,说地下车库作为共用设施归业主所有没有法律依据,这在一个方面也凸显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
然而也有与会者表达了不同看法。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的林?教授认为,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并不见得是一件好事,因为有许多设施实际上都具有公共性质,把这种具有公共性质的部分交给开发商更好一些,更便于管理,也可以降低房价的成本。
另外,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还不能解决业主即将面临的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和完善。百旺家园业委会筹备小组成员吴先生认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业主除了停车的需求外还有商业、公共娱乐、邮政、金融等方面的需求,《物权法》草案对于将来公民必然产生的某些住房所有权和延伸的权利要有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