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到物业项目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等的意见,并做好继续管理服务的协调沟通工作。经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可暂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服务企业做好清洁保洁、垃圾清运、绿化维护、秩序维护等日常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据实缴纳。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退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事宜。
情形四
业主大会未成立向街办居委会办理移交
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大会未成立的,在解除合同60日前,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到物业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与此同时,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退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移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