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1
签订合同后必须给予买受人一份合同原件
在合同文本说明中,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即要求不论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客户,买受人均应当保留一份原件。尽管此并非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实行网上签约程序后,房管局一般会要求开发商提交四份合同原件,在加注备案编号后返还,其中一份就是应当返还给买受人的;同时由于有此说明,买受客户也应要求保留一份原件。
提示2
增加所购房屋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
第三条销售房屋的基本情况中,在房屋平面图的基础上,增加了在附件中明示所购房屋在楼栋中的位置平面图,其目的是为确定房屋具体位置,避免在预售过程中因房屋暂定的楼栋号不明确而产生的位置混淆的情况,同时避免“一房两卖”。按此条款,今后开发商在销售时,则需要制作每套房屋的楼栋位置平面图。
提示3
增加施工进度条款
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中,要求填写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同时第三条也要求填写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其主要目的是要使买受人清楚项目的施工进度。因此在合同签订时,销售部门需要明确工程的具体进度,且在不同的销售期该条款会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填写。
提示4
增加项目“抵押情况”条款
合同增加第四条“抵押情况”,对项目是否设置抵押进行选择;凡是项目销售时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设置了抵押的都必须向买受人明确告知,同时对于抵押情况需要有详细的陈述,包括了抵押权人、抵押登记部门和抵押期限,同时还要求在附件中出示抵押权人(一般为银行)同意房屋进行预售的相关证明,增加了公司在今后对项目销售的透明度。
提示5
调整商品房计价方式
合同第五条房屋计价方式和价格条款划分了住宅、非住宅和经济适用房三种情形的计价约定,其中住宅要求直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没有给开发商选择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余地;非住宅允许双方自行约定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经济适用房要求同时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计价。条款还专门对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进行了定义。
提示6
增加规划变更约定
合同第八条增加了规划变更条款,与原标准合同相比,将规划和设计变更分开,不作笼统的陈述,第八条为规划变更约定,第九条为设计变更约定。对于规划变更的约定,明确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而且变更后如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还将承担补偿责任。
提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