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房屋交付条件
合同第十一条房屋交付条款中,将房屋交付条件设定为如下选项:?髴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髵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髶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髷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髸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商品房的交付确实应当以竣工验收备案和综合验收完成为条件,这本身是法律的强制性交付标准;如果说以前的合同版本还可以选择第1个条件“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将其理解为房屋单体工程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话,新版合同则再无选择的空间,第1个条件是必须达到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虽然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项目竣工后往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取得该验收条件,以前的惯例是基本上将竣工验收合格(即竣工验收报告取得)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在业主入住的过程中办理综合验收和竣工备案,但是采用新版的合同后,由于没有选择的空间,开发商只能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并完成规划验收后交付房屋。
提示8
增加市政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合同第十二条细化了市政设施和其他设施交付时间的约定,其中市政设施明确了水电气等基本设施的交付时间和应达到的条件,需要一一列明;此外,开发商对业主的配套设施承诺也必须明确交付时间,如绿地、停车场、会所、幼儿园、学校等,要求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交付时间。
提示9
调整面积误差结算方式
合同第十五条面积误差的处理条款中调整了面积结算方式,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以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作为结算依据,并按正负3%的原则处理;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任何一项超过正负3%的,买受人人均可选择退房,事实上就是适用了双重标准,既考虑建筑面积又考虑套内建筑面积,目的是保障买受人的利益。需要提示的是,根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以建筑面积方式计价只能是非住宅,如商铺、写字楼等;住宅销售应采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选择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结算依据。
提示10
增加房屋交接条款,细化交接责任
合同第十五条增加“交接手续”条款,细化了交接责任:?髴要求在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应当出示达到交付条件的证明,同时还需要提前7日书面通知书买受人办理交接。结合交付条款,证明至少应当包括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测绘公司出具的面积测量报告,如不能出示的法律责任就是按照逾期交房处理,对此公司应当充分重视。?髵增加了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交接手续的条款,该条款对出卖人较为有利,可以在空白部分直接约定处理方式,一般可约定为:“在双方约定的交付期限三日后即视为房屋已交付,该商品房的风险转移至买受人”。?髶约定税费交纳的委托代收,首先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其次明确由出卖人代收相关税费的细目。
提示11
增加商品房质量条款约定,细化装修标准
合同第十六条重点增加了商品房质量条款,其一是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其二是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问题,在检测后如表明不合格,买受人均有权选择退房,更加细化了出卖人的责任。其中对于商品房在交付时的质量瑕疵问题专门列明了选择条款,即在商品房交付时存在非根本性的质量问题时,一是可以选择按照逾期交付房屋处理,二是选择承担修复责任。该条还以附件方式明确了房屋装修标准,附件中将标准予以细化,包括地面、墙面等的材料和尺寸,以及电梯品牌等,均加重了开发商在销售时的责任。
提示12
增加节能设施条款
合同第十八条增加了商品房节能设施的条款,由于采用节能设施为强制性规定,出卖人必须在建造过程中达到国家及地方规定标准,该条款明确商品房及公共配套建筑都必须达到节能标准,否则将承担补做的责任,并对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13
改变产权登记约定,划分登记环节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