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第二十条将产权登记条款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初始登记,即大产权的办理,要求开发商承诺办理期限,否则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第二个环节是转移登记,即分户产权登记,该条款约定双方可以选择共同办理和委托办理方式,如在约定期限不能取得分户产权的,买受人也可以选择退房。该条款将办证划分为两个阶段后,使开发商的责任加重,该责任在其办理大产权证开始就已存在,并有明确期限规定。
提示14
增加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合同第二十二条增加了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权属的约定,主要是有独立产权的地下车库的约定,该条款对出卖人较为有利,可以在条款中直接选择其归出卖人所有。
提示15
增加物业管理和专项维修资金的约定
合同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专门增加了前期物业管理和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约定,明确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和内容等,从而双方也无需再以补充协议方式进行约定。
提示16
对补充协议法律效力进行限制
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双方可以约定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