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跟售楼部的小姐说好如对提供的房源不满意定金可退,可到后来反反复复跑上无数趟,数额不菲的定金就是退不到手;明明政策规定明码实价的物管费用开发商偏偏变着花样多收乱收;明明按相关法规90天就该办妥的房产证拖了近一年还是看不到摸不着……为了助购房者明明白白放心消费,炼就一双“慧眼”,本报记者特地从一叠叠的投诉案例中精选出数个有代表性的个案,并配以省消委权威专家的点评,为众多准备购房的人士提供一份切实的帮助。
案例一
认购金:凭啥白送开发商?
跑了无数次,花去很多精力,可开发商还是一句话:认购金不能退。在省消委接到的投诉中,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投诉人:覃女士
投诉案由:去年4月,覃女士看中了成都市鹏程房产公司开发的楼盘“西城映画”,并与其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购买他们一套211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当时约定的价格是4123元/平方米,并明确所订房源的房号、建筑面积和周边的规划。在开发商的要求下,覃女士交纳了5000元的“认购保证金”。在约好的七天内签正式购房合同的期间,恰好覃女士被公司派往上海出差,不能赶回来签合同。据覃女士称,她当即跟售楼部的人员打电话咨询,售楼人员对其说没有关系,她可以选公司的下批房子,认购书依然有效。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后,售楼部人员一直没有跟她联系,等她到该楼盘实地询问后发现,其第二批住房已经销售了很大一部分,覃女士说,她气愤的是开发商并未就此事告知自己。在所剩房源选择余地不大的情况下,覃女士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
专家点穴:不要轻信房产商的口头承诺,覃女士应该在售楼人员口头表示其认购书有效并优先选择第二批住房的时候,要求对方作出书面的表述。这样,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覃女士就能通过书面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房产证:入住近两年还悬着
投诉人:宜宾市昌盛小区48户业主
投诉案由:2002年初,昌盛小区48户业主陆续与宜宾市昌盛实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由该公司负责,税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比例承担,购房业主付400元代办费。之后,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48户业主在入住一年零八个月后尚未领到两证。同时,48户业主大都采用的是按揭方式购房,该公司违规代收按揭款,业主未与银行直接见面,导致业主5个月的按揭款去向不明。
48户业主集体投诉后,经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调解,该公司已于2004年办好两证交付业主,并将代收的5个月按揭款退还。
专家点穴:关于延期办证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得很明确: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卖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案例三
维修金:多收乱收该咋办?
投诉人:郝女士
投诉案由:2003年12月24日,郝女士与成都某房产公司签定购房合同,购买位于龙泉驿区一小区的22幢A单元6楼1号房和17幢B单元7楼1号房,建筑面积分别是147.95平米和235.86平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郝女士应付维修金3254.90元和5188.92元(应付维修基金=房价1100元×2%×建筑面积)。但该公司实收上述两套住房4699元和9554元,分别多收1444.10和4365.08元。郝女士多次与该公司联系,未获得应退款项。
专家点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房屋维修基金收取的比例应当是房屋总款的2%或2.5%(即无电梯的住宅按2%收取,有电梯设施的住宅按2.5%收取)。房屋维修基金属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房屋维修,用完再征收。郝女士在和开发商签定的合同中如果约定按2%交纳,那开发商应该严格履行合同无条件退还。如果实收维修金超出总房价的规定征收比例,可与开发商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达到维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