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黄先生夫妇前往刚交房不久的新居,一打开门,地铺、电视机、生活用品散乱地摆放一地。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已交付的新房住进了一群打工者。难道是为整改大门而留给物管公司的钥匙惹的祸?面对自己的私有产权被侵犯,黄先生拨通本报热线时反复强调,《物权法》实施在即,业主的私有产权是否应得到更多尊重?
新闻现场
开门,新房有人住了
黄先生的新房位于城西光华大道旁的小高层电梯公寓大地-新光华广场,两居室共70多平方米,今年4月8日交房。虽然新房装修迫在眉睫,但繁忙的工作让黄先生夫妇直到五一大假才有空闲,5月4日,打开新房大门的情景,让他们大吃一惊。
记者从现场照片看到,两间卧室的地板上分别铺着两个单人的地铺,房内随意牵起的绳子上晾晒着长长短短的衣服;客厅里的地铺较大,可以睡2~3人,内阳台部位还有一张单人简易床,一台比较老旧的电视摆放在客厅中间的地板上,箱子、鞋、衣物、生活用品、少量的工具零散地摆满一地;厨房和厕所的地板上积满了水。
物管
主要责任在开发商
短暂的错愕之后,黄先生紧急联络物管公司,难道是为整改大门而留给物管公司的钥匙惹的祸?交房时,黄先生发现,大门有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经过和物管公司的协商,他留下一把钥匙,以便于整改大门时使用。
物管公司负责人称,交房过程中会有一个整改阶段,黄先生的门需要更换,整改施工人员有一把钥匙,可能是整改施工方在黄先生的新居中住了几天。从法律关系上讲,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交房,物业公司只是一个平台。目前是整改阶段,物管公司还未完全接管,主要责任还是应由开发商承担。
黄先生向开发商交涉,要求开发商首先尽快将新房的门更换;其次,由于从交房开始,新房的水电费即开始收取,考虑使用水电的费用并参照周边地区的租金价格,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2000元。截止记者昨日发稿时,双方还没商量出最终解决方案。
律师
交房了,物管公司责任更大
对于黄先生的意外遭遇以及赔偿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的章杰峰律师。他认为,首先,公民的住宅权利受《宪法》等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进入,擅自进入就构成侵权行为。其二,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旦将房屋交给黄先生,黄先生即获得了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而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物管公司在内的其他人都没有权利使用该房屋。其三,房地产开发公司移交房屋时,黄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按《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物管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后,即有义务对小区内的安全管理负责,因此,虽然是施工方使用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更大。其四,关于赔付,黄先生可以核算水电费用、并参照周边同类房屋的租金来计算,如果通过司法程序,最后的赔偿金额由法院判决。
专家
业主私有财产应得到更多尊重
黄先生遭遇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冯宗容、副教授韩冰等相关专家学者。他们强调,无论从《物权法》的原则规定还是《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业主的私有财产都应得到开发企业、物管公司更多尊重。
专家们认为,《物权法》之所以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就是基于《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财产具有与公有资产等同的法律地位,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物权法》从大的原则上规定了对私有产权的保护,但由于我国目前实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物权法》对于类似的本案不直接发挥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登记就是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房屋的产权证。目前,商品房实施预售,办理产权证以前,购房者对商品房不具有物权效力,而基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买卖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受合同法保护。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商品房预售制度将转变为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债权关系变成购房者对预告登记物权的请求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商品房登记后,购房者即是商品房的物权所有者,受物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