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将房屋卖给好朋友后未签合同,房屋过户后,买方赖账。罗某某迫于无奈,为取得证据,将房屋降价从而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然后再告上法庭请求撤销降价协议。近日,成都锦江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按照原价款支付欠款。
罗某某与王某某、郑某某夫妻俩原是好朋友。2007年,罗某某与他们达成房屋买卖口头协议,以16万元的价格将自己55.42平方米的房屋卖给他们。王、郑夫妻俩分数次支付了6.5万元购房款后,欠9.5万元一直未付。他们向罗某某承诺将以该房屋办理银行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余款,于是2007年12月7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当罗某某再找王、郑二人追讨剩余房款时,王、郑不承认欠款,称“双方没有签订协议,没有证据证明欠款存在。”罗某某万般无奈,为了留下双方买卖实际交易价格为16万元的证据和二人欠房款的证据,不得已将房屋降价,以便得到对方对所欠剩余房款的事实签字确认。2008年1月8日双方补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定的16万元房款降为12万元,所欠5.5万元于2008年1月12日支付。但欠款一直未付。
于是,罗某某将王、郑夫妻俩告上了法庭,“2008年1月8日补签的协议对我显失公平,也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而是为了留取双方原定房屋交易价格为16万元和房款被拖欠未付的事实证据,不得已签订的,目的是取证。”罗某某请求法院判决撤销2008年1月8日补签的《房屋买卖协议》,判令王、郑夫妻俩立即支付拖欠的购房款9.5万元。
在法庭上,王、郑夫妻俩则辩称:原来双方是以7万元总价房屋买卖口头协议的,在交付65000元后,原告反悔,要求提高房价,后来双方协商调整为12万元。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该宗买卖合法有效。
法院审查了双方于2008年1月8日签订的《协议》,上面明确载明“罗某某(原告)有一套住房(一套二55.42㎡)现由原来16万元价格降为12万元价格卖给王某某(被告)”,由此可见双方曾经达成过总房款为16万元的口头协议。法院认为,在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书面协议、且房屋已经过户的情况下,原告没有被告尚欠房款的相关凭据,在此情况下,原告为取证而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与两被告补签降低原定房价的《协议》,符合常理,法院予以认可。
最后,锦江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请求,撤销原、被告于2008年1月8日签订的《协议》,并判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余款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