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家花了3.6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但房主迟迟不交房,购房者一怒之下将房主告上法庭。近日,成都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此房价值6万,却只卖出3万余元,双方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依法驳回购房者的请求,撤销了双方买卖合同。
2005年4月,年过七旬的亢某夫妇与刘芳达成房屋买卖过户协议。双方约定,亢某夫妇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的两处房产过户到刘芳名下。此后,刘芳支付了3.6万元。
过户后,亢某夫妇将两处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刘芳,但交出房屋后不久,夫妇俩又收回了房屋,一直占用。刘芳多次要房子遭拒。刘芳将这对夫妇告上法院。
刘芳起诉后,亢某夫妇提出反诉。他们认为,之前的买卖行为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结论,这两处房屋的价值为6万余元,3.6万元的房价款大大低于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由于亢某夫妇均是退休多年的老年人,对房地产市场行情不了解,缺乏相关交易经验在常理之中。所以,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