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我与丈夫感情破裂,已分居多年。
最近我们想离婚,但我们在其他地方均无房可住。
我提议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给另一方折价款,丈夫却要求离婚后房屋由双方共有。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处理?
郭水宽法官:你名下的房屋是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你们俩人都没有其他住房,所以该房屋由你们双方共有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