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制定的《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规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同意,于7月17日起执行。
《规定》对物管用房的权属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产权属该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市房管局将根据这一原则进行产权登记。因此,开发商不能擅自将该房进行租赁或改变其用途。物管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市规划局将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相关要求,凡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含组团)以及10层(含10层)以上的高层楼宇项目,都应按以下标准配建相应的物管用房: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比例按4‰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比例按3‰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4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比例按2‰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9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