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例如:某职工的月缴存基数经核算为1234元,缴存比例为15%,单位为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1234 x 15%=185.1元,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为l234x15%=185.1元,,由于公积金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角进元。所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186+186=372元。
2、问:单位经济困难,能否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按《条例》规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不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3、问:单位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
答:职工上一年度(公历年)月平均工资发生变化,单位应从次年1月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每年只申请一次。单位应在计算出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缴存基数调整申请,如单位因缴存基数调整滞后可同时申请补缴。
4、问:单位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
答:单位可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成都市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也应一致。单位在每年的1-12月当中月份,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从申请批准之时起执行。
5、问: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后,个人账户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无新单位就业的,原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中心托管专户管理。
6、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能否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余额?
答: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如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允许提取的条件,则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余额,其账户应转入新单位或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专户统一封存管理,待职工符合转移或提取条件时,再向中心提出申请。
▲未尽事宜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