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近日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的意见,对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2005年3月17日前取得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并执行优惠利率的客户,农业银行规定,在2006年1月1日利率调整时无不良信用的,可对其贷款利率按照下限利率即期限基准利率的0.9倍执行(分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至利率调整时有不良信用的客户,届时贷款利率将调整为期限基准利率或根据借款人风险状况进行一定幅度的上浮。
对于2005年3月17日以后新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农业银行提出,各分行可对借款人购买的第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实行下限利率;对同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第三套个人住房贷款的,必须实行基准利率或适当上浮。
意见还明确,对上海、杭州、宁波等地的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先的20%提高到30%,并要求对其他房地产价格涨幅较高的地区,有关分行也要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据中国城乡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