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买房首付降低
第六条
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核心
公积金首付降低,贷款年限延长
初读
“5·12”地震后,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第一时间出台了关于地震灾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特殊规定的紧急通知》(川建发[2008]27号),而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意见》中,公积金政策又有了变化。为此,记者特地采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为大家解读地震后新增加的公积金政策。
问:在地震中,有家人在灾区,房屋受损,可以提取公积金不?死者的公积金怎么提取?
答: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户籍关系在重灾区(重灾区范围:本市的都江堰市、彭州市及我省确定的其他重灾区)的,可凭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其他受灾职工凭有权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房屋损毁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
问:在灾区,因为损失严重,不能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办?
答:对重灾区不能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从灾情发生后6个月内,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不进行贷款催收、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因参加统一组织的抗震救灾工作影响正常还款的借款人,经所在单位或抗震救灾指挥部门出具证明,同样适用本规定。